信用監管是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的有力保障,是樹立執法部門權威、提升執法效能的有效途徑。在推進市場主體信用監管過程中,由于各行政執法部門信息化建設水平不一,部門間信息互通存在對接問題。特別是“先照后證”實施后,按規定工商部門對“先照后證”抄告相關部門有難度,一方面,由于網絡沒有實現互聯互通,無法及時推送相關單位,另一方面,通過政務服務中心窗口抄告出現不予接收現象。工商部門只能采取快遞形式寄送,費時費力,如果不抄告,極易出現后續監管盲區,造成監管執法風險。
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建議一:注重調查研究,強化業務指導。切實加強工商系統內部各層級、各單位之間企業信息公示工作的配合協作與監督檢查,加強對各地政策指導、業務督導,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公示系統,實現信息公示平臺科學順暢、公示工作統一規范,確保《條例》有效落實。探索推廣基層落實企業信息公示的新舉措、新經驗,推動信用信息監管工作向縱深發展。
建議二:注重宣傳培訓,提高業務水平。針對基層工商人員自身特點和接受能力,采取集中授課、面對面講解、巡回培訓等行之有效方式,促使登記注冊、企業監管、系統維護等部門及基層人員深入了解各項制度,熟悉企業公示信息流程及要求,快速解答企業在信息公示中遇到的問題、指導企業完成相關操作。全方位、多角度開展宣傳培訓工作,幫助社會公眾了解并主動參與企業信息公示監督工作,廣大市場主體知曉并支持信用監管工作。
建議三:注重協調配合,實現部門聯動。溝通各級黨委、政府推進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提高各部門對《條例》實施重要性的認識,探索“先照后證”信息告知途徑和方式,促進信息共享,使相關行政審批部門加強后續監管,實現部門聯動。同時,督促基層做好企業登記、備案信息公示、企業年報、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公示抽查信息等項工作,確保企業公示信息的及時準確和統一規范。
建議四:注重工作保障,提高監管效能。首先要加大人才保障。著眼現實,培養、引進、調配適應和滿足信用監管工作的人才隊伍,選拔、培養一支骨干隊伍,科學調配到重要崗位和特定崗位。其次要加強信息化保障。建議按照信息化要求、信息公示需求提供全方位、立體式保障,提高信用監管電子化和現代化水平,不斷提高監管效能。第三要完善制度保障。對《條例》中的各項制度,進一步細化相應的操作流程和管理辦法。如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制度,建議制定詳細操作流程,進一步完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提示和補正期限規定。
(黃岡市政協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