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風俗和禮儀活動是社會生活的重要內容,傳達著人們的思想情感,承載著人們的內心期愿,來源于傳統文化并隨時代的發展而演化。然而當下,在許多民間風俗和禮儀活動中,人們要么未深入明白其中內涵而無所適從,要么眾說紛紜各行其道甚至隨意發揮。比如在過傳統節日時,不少人們并不清楚其中的真正意義,也不在乎應有的禮節禮儀,而只剩下了吃吃喝喝及鞭炮轟鳴;又如在婚禮活動中,總有人們挖空心思地胡整胡鬧和惡整惡搞,甚至借機使壞;還如在喪葬過程中,各說各的講究,讓事主不知所措,有的甚至發展成了為亡人跳艷舞、請哭喪、配冥婚等五花八門的作法。如此這類現象,使本該傳遞的真情實意無從體現,讓理應存在的莊重感和儀式感面目全非,有的還造成了不良影響,遭到眾人唾棄。從一定程度上來說,這些狀況是對傳統文化的扭曲,是對社會風氣的污染,是對新生一代的誤導,與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格格不如,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
因此建議:各級各地應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實施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發展工程的意見》精神為契機,對民間風俗和禮儀活動加以指導和引領,真正“發揮文化引領風尚、教育人民、服務社會、推動發展的作用。”
一、制定民間風俗和禮儀活動的指導性規范。由各級精神文明委員會牽頭,各級文化、民政等部門參與,通過邀請并組織文化學者和民俗專家,結合一定范圍內的地方傳統進行整理和研究,對現行的、主流的風俗和禮儀活動進行內涵的準確定位,再根據定位情況對其應包含的內容、表現的形式、實施的過程、需用的物品等情況制定出一套指導性規范,形成在一定范圍內具有權威性的、雅俗共賞的標準,使人們在舉辦或參與相應風俗和禮儀活動中有一個明確的依從,而不至于陷入眾說紛紜和隨意發揮的境況,更不至于流入低俗惡俗甚至傷風敗俗的地步。具有全國性質的風俗和禮儀活動,由國家文明委出臺指導性規范;具有地方特色的風俗和禮儀活動,由縣級以上地方文明委出臺指導性規范;涉及到民族宗教性質的風俗和禮儀活動,由各民族自治機構和各類宗教組織在法律范圍內進行自主管理。
二、加大對指導性規范的宣傳和推介。各類風俗和禮儀活動的指導性規范形成以后,要加強對它的宣傳推廣和普及應用。可以將文字內容編印成冊或繪制成圖片及漫畫印制成宣傳單,進行廣泛地贈閱和發放;可以對規范性的風俗和禮儀活動錄制成電視片、廣告片或廣播節目,通過廣播電視進行展演展播;可以制作成彩信、微信、PPT或網絡視頻,通過互聯網和手機客戶端進行傳播;可以利用不同形式的培訓班對本地的風俗和禮儀知識進行宣傳講解;可以將風俗和禮儀活動的指導性規范引入本地學校的第二課堂,作為傳統文化傳授給學生,讓正統而優秀的國粹形式一代一代地傳承下去。
三、讓黨政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發揮示范引領作用。推廣符合正確價值取向和社會文明風尚的風俗和禮儀指導性規范,首先應該在各級黨政干部和國家公職人員中得到接受和踐行,使他們帶頭傳播優秀文化,帶頭遠離低俗、庸俗和惡俗,自覺推動移風移俗,以他們在社會中的公職身份和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公眾位置,起到示范和引領作用,推動民間風俗和禮儀活動指導性規范最大程度地使群眾接受,最大限度地得到傳播和運用。
四、對在風俗和禮儀活動中的不良和惡性事件進行輿論譴責和道德處罰。在指導性規范出臺和推廣之后,現實中的民間風俗和禮儀活動仍不免出現低俗惡俗、令人不嗤的現象,有的甚至會引發災禍、傷及他人。對于這種情況,各級各類社會組織和管理機構應積極地站出來,從公序良俗的維護者和優秀文化的傳播者的角度踴躍發聲,明確表態,對不良事件及相關人員加以譴責,對其他人員進行教育。特別是各類媒體機構,應站在輿論導向的角度,充分揭露其中的丑惡性質和惡劣影響,引導人們意識到其中的危害性,進而形成廣泛的社會輿論譴責。如果是一定社會組織中的成員辦出了低俗惡俗和引發災禍的風俗禮儀事件,相應的社會機構和組織就應該在評價評議、評先表模、任職提職中進行減分處理,若存在突破道德底線、觸及紀律法規的現象,就應該對其進行紀律處罰和檢舉揭發,促進更多的人們自覺接受規范的指導和引領。
(南漳縣政協 張宏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