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首次將民主協商納入社會治理體系之中,為協商民主發揮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開辟了廣闊空間。
省委十一屆七次全會圍繞推進省域治理現代化,制定出臺“1+1+11”制度體系,奮力打造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湖北樣板。
9月24日,省政協召開“發揮協商民主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月度專題協商會。華中科技大學國家治理研究院院長歐陽康、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書記唐皇鳳、姚從升委員代表省民建、嚴炳洲常委代表省農工黨、張澍常委、龔順榮委員、呂瑩委員、竹溪縣政協主席尹熙祥、荊門市東寶區土門巷社區黨委書記王冬琴等現場發言或遠程發言。
委員們認為,協商民主的根基在基層,生命力在基層,創造力也在基層。應該做到有事多商量,通過說群眾聽得懂的話,話群眾明白的道理,努力讓群眾的堵心事變成順心事?!吧塘俊焙昧耍瑓f商民主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就會越來越彰顯。
協商現場,委員們圍繞推進政協協商與基層治理相銜接“協商在一線”、“三調”聯動、社會組織協商在社會治理中的作用、組織青年參與社會治理、社區協商等方面,踴躍建言資政。
堅持黨的全面領導 助力社會治理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已成為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結合的戰略空間?!碧苹束P說,必須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定協商民主助力社會治理的正確政治方向。
委員們認為,需要開展普遍性的學習貫徹活動,進一步提高對協商民主在社會治理中重要作用的認識。
委員們建議——
進一步加大對中央關于協商民主建設一系列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力度,切實將協商民主建設納入總體工作部署和重要議事日程,對職責范圍內各類協商民主活動進行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部署。
加強正確輿論引導,普及協商民主知識,宣傳協商民主理論和實踐。
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和各級黨委(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應加大對協商民主理論、實踐的學習教育,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要熟練掌握協商民主理論,熟悉協商民主工作方法,把握協商民主工作規律,努力成為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積極組織者、有力促進者、自覺實踐者。
強化制度機制建設 鼓勵創新實踐
委員們認為,對照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要求,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還處于探索階段。應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鼓勵工作創新、總結實踐經驗,逐步健全和完善各類協商制度、機制,規范社會治理領域民主協商。
多年來,我省各級政府積極推進政府協商,出臺了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政府立法協商、信息公開、政務公開、聽證、決策咨詢等制度,為政府協商頂層設計奠定了基礎。
委員們建議,下一步應加強制度建設,從建設協商民主制度體系的高度,對政府立法協商、重大行政決策協商、重點工作事項協商以及政府預算協商等進行內容上的規范,對公眾參與、專家咨詢論證、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黨外人士意見、特殊利益群體溝通、日常工作協商、協商事項清單管理等進行形式上的規范。
委員們調研發現,從實際工作來看,各協商渠道,除有制度規范的外,多數協商形式尚缺乏有效銜接配合機制,需要建立健全協商工作的銜接配合機制。他們建議——
發揮政黨協商統籌功能。將社會治理納入政黨協商重要議題,推動其他各協商渠道圍繞協商議題深入推進,積極落實協商成果。
發揮政府協商引導功能。對涉及與政協委員以及民主黨派、工商聯、無黨派人士等的溝通協商可通過政協協商來組織;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特別是事關特定群體權益保障的,可通過人民團體協商、社會組織協商來征集和反映意見。
以政協“協商在一線”試點工作為抓手,推動政協協商與基層協商、人民團體協商、社會組織協商相銜接??偨Y試點工作經驗,逐步全面推廣,有效發揮人民政協,特別是基層政協專門協商機構作用。
以地方立法協商為切入點,探索人大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相銜接。
講地道百姓話 辦百姓關心事
委員們認為,黨的十八大以來,我省各地積極探索適合本地特色的基層協商,大家各使各的招,簡單實用接地氣,呈現出百花齊放的可喜局面。
秭歸的村落夜話、咸豐的院壩協商,把基層協商放在了田間地頭;
隨州的“逢四說事”、孝感的“說事”,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
委員們調研發現,隨著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利益主體日益多元,利益訴求更加多樣,基層協商的難度越來越大。
委員們建議——
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講地道百姓話,辦百姓關心事,如圍繞環境衛生、社會福利、利益分配、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等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開展基層協商。
堅持效果導向,既要防止議而不決,走過場、裝樣子;也要防止決而不行,無跟蹤評估、無問效落實。
廣泛發動群眾參與基層協商,提升協商能力,推動基層社區自治依法歸位。黨員干部下沉社區,給基層帶來了一支強大的治理力量,要發揮引領作用,發動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有序參與社會事務;善于發現、培育“朝陽大媽”,努力推動社區工作者、網格員、物業管理人員本土化;防止越俎代庖,包辦群眾自治事項,使基層喪失活力和創造力。
學習“楓橋經驗”,鼓勵市場、社會多元主體通過參與、合作、協商等形式,實現群策群力、共建共治共享。堅持民事民議民決原則,積極開展鄰里自治、樓棟自治、網格自治、社會組織自治;建立社區民主自治管理網絡,構建充滿活力的居民自治機制,實現政府治理與居民自治良性互動。
堅持依法治理、協商治理相結合,推動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完善信訪制度,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不搞一刀切,鼓勵各地因地制宜、因時制宜,探索適合自身特色的基層協商形式。不片面追求模式化,為基層協商創新發展保留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