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毒事件屢發 政協委員呼吁禁用百草枯
據恩施州農業局高級農藝師李明偉介紹,百草枯水劑是一種觸殺性、滅生性除草劑,廣泛應用于農田除草。百草枯水劑自上世紀90年代在我州推廣使用以來,因其用途廣、見效快、成本低,深受廣大農民朋友喜歡,全州每年使用量達400噸左右。但因其毒性強,對人畜毒性極大,引起了社會各界對百草枯的極大關注。
在恩施政協七屆恩施州委四次會議期間,州政協委員楊峰、向興朝分別提交了《關于禁用或限用農藥百草枯的提案》、《關于加強對農藥百草枯的管理與毒性宣傳的建議》的提案。楊峰、向興朝均為州中心醫院醫生,他們在提案中提到,百草枯是一種高效能的非選擇性接觸型除草劑,對人畜有很強的毒性,且沒有特殊解毒藥物,經消化道、皮膚和呼吸道吸收后,作用于肺、肝、腎等重要器官,可造成多種器官衰竭。近5年來,恩施州中心醫院每年收治百草枯中毒患者近50例,雖經全力救治死亡率仍高于90%,患者年齡多在15歲至30歲。常見中毒情形有自殺、誤服、使用不當或食用污染食物等。 因此,他們建議加強對百草枯毒性宣傳,加強對其管理,限制或禁用百草枯;如無法禁止,建議加強百草枯產品監測,未用完的溶液,可及時回收。對于兩位政協委員提交的提案,2015年7月,州農業局給予了回復:將嚴格貫徹落實國家對百草枯的有關規定;加強培訓宣傳,提高農民正確使用百草枯的普及率;加大農藥(百草枯)市場監管力度。
7月1日起銷售使用百草枯水劑將擔責
其實,從保障人畜安全角度考慮,國家早就有了限制百草枯水劑產品生產和使用的措施。
2012年4月,農業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聯合發布的第1745號公告明確提出,我國自2014年7月1日起,撤銷百草枯水劑登記和生產許可、停止生產,2016年7月1日停止水劑在中國銷售和使用。
6月底,恩施州農業局組織縣市農業局張貼關于停止銷售使用百草枯水劑的通告,并分別通過官方網站和恩施電視臺、恩施日報、恩施晚報發布通告:自7月1日起,我州內任何單位及個人不得銷售和使用百草枯水劑產品;農藥經銷商、農業生產企業及公民家中留存的百草枯水劑產品,必須在6月30日前退回農藥經銷商或上交到所在縣市農業局。
通告稱,執法人員發現銷售百草枯水劑產品的行為,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引起人員傷亡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觸犯刑律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發現使用百草枯水劑產品的行為,將依法追究使用者法律責任,因使用造成人員中毒或引起飄移污染的,使用者要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鐵腕”監管農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
農藥既是防治病蟲害、保障農業豐收必不可少的生產資料,也是影響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關鍵因素,事關群眾身體健康和生態安全。對此,恩施州政府主要領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級農業部門要創新農藥管理方式,依法加強農藥管理,尤其要加大對茶葉、蔬菜、水果等作物禁止、限制銷售和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監管力度,切實保障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
自7月初以來,州農業局執法支隊深入全州8個縣市,開展包含百草枯水劑在內的農藥市場專項整治活動,主要對農藥質量進行監督抽樣檢測,抽查農藥經營主體是否仍在銷售百草枯水劑產品,是否銷售假冒偽劣農藥,在采購、儲存、經營危險化學品農藥過程中,各項制度是否健全,采購票據是否保存,購銷臺賬是否建立,安全管理使用責任制是否落實。
如何監管農藥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恩施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視。2016年2月16日,州委農辦〔2016〕1號文件下發了《關于加強農藥監管確保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通知》,對農藥生產環節、經營環節、使用環節的監管以及農藥監督執法方面作出了明確要求。
在農藥經營環節,高毒、高殘農藥必須嚴格執行“五制”制度:購進備案制、經營專柜制、銷售臺賬制、購買實名制、公開承諾制。
在農藥使用環節,要嚴格執行禁限用農藥制度,農產品生產者不得采購和使用國家已經明令禁止使用的40種農藥,蔬菜、果樹、茶葉、中藥材等生產中不得使用國家明令限制使用農藥品種;嚴格執行科學使用農藥制度,縣市農業部門要認真履責,培訓、引導和指導廣大農產品生產者,按照農藥標簽使用農藥,不得超防治對象、施用方法、施藥適期使用,按注意事項提示安全使用農藥。
(恩施日報記者 彭緒艷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