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縣政協副秘書長 李章新
2015年元月5日,中共中央印發了《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9個部分、27個方面對協商民主進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意見》明確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本質屬性和基本內涵,闡述了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渠道程序和協商形式,是指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綱領性文件,為推進協商民主提供了重要遵循和行動指南。
一、《意見》為人民政協發揮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提供了重要遵循
(一)《意見》闡明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本質屬性
《意見》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重大判斷。《意見》不僅重申了這一判斷,而且進一步更具體地概括出了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的“五個有利于”的獨特優勢。“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的基本定性。《意見》不僅重申了這一定性,而且更為明確地提出了在加強協商民主建設過程中堅持貫徹黨的群眾路線的具體要求。深化政治體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務之一,《意見》依據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說明,明確作出協商民主“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的定位,意義重大。我國的改革歷來是全面改革,政治體制改革不斷取得新進展,但也存在著民主法治建設同擴大人民民主和經濟社會發展的要求不完全適應,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體制、機制、程序、規范以及具體運行上不完善的問題,需要積極穩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重要內容就是加強協商民主建設,為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注入新的活力。
(二)《意見》闡明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內涵
協商民主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人民內部各方面圍繞改革發展穩定重大問題和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在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開展廣泛協商,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形式。協商民主科學內涵的這一概括,不僅把改革、穩定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一起納入為協商的內容,而且指出協商民主具有努力形成共識的重要民主實現形式這一特點。這一科學概括,說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在我國具有深厚的文化基礎、理論基礎、實踐基礎、制度基礎。《意見》明確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的偉大創造,源自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進行革命、建設、改革的長期實踐。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貢獻,就是在尊重國情、尊重歷史、尊重黨和人民創造的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深刻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經驗和規律,作出了健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制度、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的重大部署,從而為發展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豐富了形式,拓展了渠道,增加了內涵。
(三)《意見》闡明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基本原則
《意見》強調,推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要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貫徹民主集中制,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堅持依法有序、積極穩妥,確保協商民主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堅持協商于決策之前和決策實施之中,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和實效性;堅持廣泛參與、多元多層,更好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堅持求同存異、理性包容,切實提高協商質量和效率。
(四)《意見》闡明了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協商渠道
《意見》清晰、明了地勾勒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是一個“6+1”的協商體系。所謂“6”,就是:一要加強政黨協商,二要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三要扎實推進政府協商,四要進一步完善政協協商,五要認真做好人民團體協商,六要穩步推進基層協商;所謂“1”,就是在上述已有基礎的六大協商制度外,還要探索開展社會組織協商。這七大協商制度,在《意見》中被稱為七大“協商渠道”。所謂“協商渠道”,就是人民群眾可以通過多種多樣的民主通道,享受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參與民主協商。由于這七大協商渠道,發育程度還各不一樣,《意見》提出在工作部署上要分三種情況加以推進。這就是:一要繼續重點加強政黨協商、政府協商、政協協商,二要積極開展人大協商、人民團體協商、基層協商,三要逐步探索社會組織協商。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歸根結底,就是要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形成一整套規范化、程序化的協商民主制度,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協商民主體系。這次《意見》把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構想變成了一個經過努力可以實現的工程實施圖。
二、《意見》明確了人民政協是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
《意見》在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的同時,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人民政協成立65周年大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精神,對于人民政協在協商民主中的地位作出了新的規定。這就是明確了人民政協在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系中是一個“專門協商機構”。在協商民主的七大協商渠道中,人民政協作為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擔負著“專門協商機構”的重任,這一定性充分顯示了黨中央對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高度重視和期待。
(一)人民政協是最具專業性的協商組織。專門協商機構是對政協在國家政治體制和政治架構中的性質和功能的最恰當的表達。政協組織名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協商機構的最好注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四個關鍵詞明確了協商是政協的根本特征,政治是協商的根本屬性,會議是協商的基本方式,中國人民是協商的主體和價值指向。具體而言,一是協商制度體系權威健全。與基本政治制度相聯系,由憲法、中央文件、政協章程、規定、會議和經常性工作規則等組成;二是組織架構自上而下。與黨委、政府、人大共同構成四套班子,目前有全國、省、副省級市、市、縣五級組織;三是協商形式載體多層多樣。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主席會議、秘書長會議、專門委員會構成嚴格規范的會議協商體系,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協商座談會搭建了具體經常的協商平臺,視察調研、提案、大會發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網絡議政、遠程協商等形式使協商更加靈活便捷;四是協商文化和傳統深厚。主要以議題為紐帶開展協商,真知灼見、諍言良策是協商質量的根本標準;平等相待、合作共事是參與各方的基本關系;暢所欲言、各抒己見是協商過程的基本狀態;求同存異、體諒包容,是協商結果的主要形態。
(二)人民政協是各渠道協商的交匯地。人民政協亦官亦民,作為社會各方面協商交流的平臺,一頭連著國家一頭接著社會,上達中央,下通各界,對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問題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具有建議和批評的權利。與其它渠道的協商間存在交集。 一是政黨協商的重要機構。二是黨委、政府等國家機關重要問題提交協商的重要平臺。三是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協商和基層協商的重要載體。
(三)人民政協是統一戰線組織的協商機構。人民政協是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大團結大聯合的組織,涵蓋了包括中國共產黨在內的各個政黨、人民團體、界別和政協組織,這一性質決定了其協商能力的獨特性。一是看問題的角度是多方位的。政協委員來自各行各業,圍繞某個問題開展協商,角度自然不同;二是表達觀點相對客觀理性。在共同的政治原則下,平等議事、理性包容是協商的基調;三是見解具有較強權威性和專業性。界別帶有行業領域特色,委員是各界別有代表性人士,協商發言一定程度上代表著本領域的水平和發展方向。
三、基層政協發揮協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的主要路徑
基層政協要按照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協商民主建設的總體部署,準確把握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性質定位,積極拓展社會各界有序參與的協商渠道,主動營造協商討論的民主氛圍,不斷深化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生動實踐。
(一)堅持黨的領導,保持正確政治方向。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人民政協存在和發展的根本前提,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政治基礎,也是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發揮作用的必要前提。因此,人民政協協商民主必須始終與黨委同心合力合拍,只有這樣才能確保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正確方向。在開展協商民主過程中,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堅持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保持政治清醒、思想清醒、理論清醒;要主動接受黨委的領導,堅持年度協商計劃提前報告,協商選題提請黨委最終審定,重大的協商活動邀請黨政領導參加,及時整理意見建議報黨委、政府供決策參考,并按照協商規程促使重要協商成果列入黨政議事日程,逐步形成黨委重視、政府支持、政協主動、各方配合、社會關注的良好協商格局。
(二)豐富協商形式,探索科學運作模式。有效的形式是開展協商民主活動的平臺和載體。要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在實踐中研究方法、探索載體、搭建平臺、開辟途徑,推進政治協商更加鄭重有序、生動活潑、富有成效地展開。從目前縣級政協實踐來看,具體協商形式主要有九種,即:全體會議、常委會會議、主席會議、專題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書面協商、民主監督協商和其他協商形式。今后,要在不斷健全全體會議廣泛協商、常委會會議集中協商、主席會議重點協商等基礎上,更加活躍有序地組織專題協商、對口協商、界別協商、提案辦理協商活動,嘗試運用網絡協商等新途徑,進一步探索建立以界別為基礎、以專題為內容、以對口為紐帶、以座談為主要形式的協商新形式。要在政協的各種會議和活動中,堅持“三不”方針,提倡熱烈而不對立的討論,開展真誠而不敷衍的交流,鼓勵尖銳而不極端的批評,營造暢所欲言、各抒己見的民主氛圍,積極開門協商、開放協商,根據不同議題邀請群眾代表列席政協全體會議和常委會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參與協商,收集、整合社會各方面的意愿,使協商的過程成為擴大有序政治參與的過程,成為解疑釋惑、凝聚力量的過程。
(三)規范協商程序,確保有序有效運行。嚴謹的程序是實現協商民主規范運行的保證。各協商渠道開展協商活動,都要把握協商工作規律,遵循協商程序。《意見》堅持從實際出發,按照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簡便易行、民主集中的要求,規范了“五步”協商程序,即制定協商計劃、明確協商議題和內容、確定協商人員、開展協商活動、注重協商成果運用反饋。協商活動按照這五步程序來進行,才能確保有序務實高效。要進一步具體、規范協商的各個環節,細化協商議題的提出和確立、協商活動的安排和準備、協商過程的步驟和要求、協商意見的整理和報送、協商結果的反饋和運用,在知情、溝通、反饋等環節完善制度和工作機制,推動協商活動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使之與黨委議事規則相銜接、與人大常委會會議事規則相配合、與政府工作規則相促進,拓展人民政協協商民主的可行性、實效性。通過程序化建設,使政協協商民主成為社會各界發揚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進共識的平臺,切實用程序規范來保證結果公正,用程序合理來保證制度科學。
(四)增強協商實效,促進成果轉化運用。成效是推動協商民主發展的目的。協商的質量取決于前期調查研究的質量。從建立選題機制、制定調研方案、優化調研隊伍、找準調研切入點、綜合應用多種方法深入實際開展調研,注重問題導向,實事求是地提出問題,廣泛協商論證,及時提出言之有據、言之有理、言之有度、言之有物的意見建議;協商中充分吸納建議,調動參與協商各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鼓勵政協委員敢說話說真話講實話,積極以界別的名義發表主張;協商后持續跟蹤問效,制定辦理、跟蹤、督辦、反饋等有關制度,邀請黨政通報辦理采納情況,重要問題可以采取二次協商、多次協商或分步協商的方式,必要時通過再次視察、調研、座談等方式進行“回頭看”,形成從調研協商、提出建議到監督落實環環相扣的履職鏈條,使協商意見轉化成委員和群眾認可、各界滿意的黨政科學民主決策成果。要加強與黨政工作的有效銜接,建立與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選題會商機制,建立健全年度協商計劃制定實施的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協商成果采納、落實和反饋機制,推進協商成果落到實處。
(五)加強能力建設,不斷提升協商水平。政協委員是政協工作的主體,委員的能力和水平是決定協商質量的基礎。要著力推進履職能力現代化建設,把改革創新精神貫穿到協商的各方面和全過程,切實提高協商能力、增強協商實效。完善委員推薦提名工作機制,優化委員構成。加強履職培訓,使委員們進一步堅定政治方向、強化責任意識、掌握履職方法,切實提高政治把握能力、法治思維能力、調查研究能力、聯系群眾能力、民主協商能力、合作共事能力,打造一支“能說、會寫、善議、肯干”的委員隊伍,切實發揮委員在政協工作全局中的主體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