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經濟開發區等園區建設作為地方政府拉動經濟增長、實現產業結構調整和招商引資的重要載體而頻繁上馬,在園區發展勢頭良好的同時我們必須看到工業用地當前存在一些問題。粗放、低效利用土地的形勢較為嚴峻,有的園區開發并未達到規定的土地投入產出指標要求,普遍存在投資規模小、用地效率低、投入產出不達標等問題。甚至有的園區廠房稀稀落落,大量土地長期閑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節地指標約束力不強。單位用地投資、產出強度、容積率等是衡量工業用地效率的重要指標。為了促進土地集約、節約利用,國家規定工業用地出讓時,出讓合同中須對這些硬指標做出明確規定。但是一些企業為了拿到土地搞“數字造假”,在“紙面上”上提高投入產出強度、投資規模等,以滿足政策要求,類似單位面積土地投入、產出強度這樣的土地集約利用硬指標,在一些地方遭遇“軟執行”已成常態。同時根據政策要求,工業用地應“凈地出讓”,在滿足土地權利清晰、安置補償落實到位、地塊位置和使用性質明確等條件后,才能出讓給企業用于開發建設。但實際上,一些出讓地塊并沒有達到此要求。其次,工業用地供后監管不到位。在工業用地的監管上卻遭遇“不敢管、不能管、不愿管”的困境。土地供后似乎政府各部門都負有監管權限,但結果并非如此。如,工業項目立項情況,由發改委、經信委負責;用地容積率由規劃局負責;單位面積投入產出強度,工業園區、統計局才掌握,而作為土地集約利用重要監管單位的國土部門,卻難以實時掌握這些供后土地關鍵利用指標,無法有效評估節地情況,有效監管更是無從談起。三是閑置土地回收存在困難。國土資源部修訂出臺的《閑置土地處置辦法》,明確規定工業用地“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可無償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但由于土地的閑置有企業自身經營不善、發展方向調整,也有政府規劃頻繁變動乃至群眾信訪等多種因素雜糅在一起,政府部門對土地閑置“認定難”,用地企業打政策“擦邊球”,使政府無法收回土地。四是園區建設貪大求全、同質化嚴重。開發區、產業園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層出不窮,似乎成為地方政績的代名詞。而實際上,開發區能承載的產業集聚規模和類型是有限的,如果一個市里共存多個開發區,項目又都很類似,就可能存在惡性競爭,而“大規模供給土地”則成了開發區吸引商家的重要籌碼。
在此建議:
一是合理地編制供地計劃,嚴格執行建設用地定額指標。為約束政府過量供地的沖動和企業超額的用地需求,必須科學合理地編制供地計劃。重視土地出讓前的用地需求調研,加強供地時序管理,掌握好土地供應的方向、力度和節奏,增強土地供應的靈活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二是完善工業用企業準入機制。總體來說,為提高工業用地利用效率,地方政府必須依據投資協議、注冊資本、投資強度、產出效益等各項指標對工業項目的合理性進行縝密論證,確保落地工業項目能夠存活并產生良好的經濟效益。尤其對于招商引資項目以及用地面積較大的重點、重大工業建設項目,必須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或者征求專家意見對項目用地論證后,方能確定供地計劃。
三是制定并完善低效工業用地退出體系。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有關規定,全面落實征收土地閑置費、協商或依法回收、實施土地置換等措施,加大對閑置土地的處置力度。設立閑置工業用地退出專項支持金,主要用于閑置土地資源或建筑物的回購、改造、補貼以及相關配套支持等。對未按土地出讓合同按時開發、開發投資額度未達標、產出效率差及集約利用程度低的土地,采取鼓勵企業廠房和土地出租、嚴控工業用地變性出讓、嚴征土地使用稅等保有成本等措施。
四是科學經營管理園區,預防土地閑置。可采用BOT、BT等方式,將園區基礎設施項目改過去由政府包攬建設為合資合作建設;嘗試公開拍賣園區公共設施的經營權、廣告使用權、道路冠名權等,把園區建設變成資本運營過程。鼓勵民間資本通過獨資、合資、入股等方式參與園區建設。
五是完善對工業用地供后監管。供后監管主要有兩條途徑:由國土部門動態巡查合同落實情況,即在土地供應后,巡查項目是否按時開竣工、是否達到土地出讓合同中規定的容積率、投入產出等;由工業園區、政府經濟主管部門定期審核企業運行指標,監督核查土地利用狀況。責任追究、價格形成、損害賠償等多個方面,只有在這些方面都健全起來,并保證嚴格執行,工業用地的監管才會不再困惑,工業用地閑置問題才得以有效解決。通過部門監管聯動機制,使各部門協調配合,做好批后監管及竣工驗收工作,防止低效利用土地或閑置土地行為發生,對轄區內土地利用情況不佳、閑置土地情況嚴重的地區,適時督促檢查和實地督辦。
(荊門市政協委員、民建荊門市委專職副主委 王忠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