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省紀委監委與《湖北日報》聯合推出系列報道“學習新條例·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10類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進行解讀,幫助廣大黨員進一步識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
《條例》第五十七條 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給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問題表現】政績觀錯位,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中偏離政治要求,盲目舉債、寅吃卯糧,盲目發展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項目,大搞低層次重復建設等。有的黨員領導干部忘記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績,熱衷于“造勢一時”而不是“造福一方”,未經科學論證,盲目上項目、鋪攤子,以博取領導關注撈取政治資本。有的黨員干部不甘心默默無聞,喜歡“作秀”而不是“做事”,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打造各類“面子工程”“門戶工程”,表面上轟轟烈烈,實際上華而不實,損害國家、集體和群眾利益。
【執紀者說】《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是黨的各級領導干部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要求,對一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和“政績工程”的行為,要嚴肅問責追責,依紀依法處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干事創業一定要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到“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惡惡之”。要求真務實、真抓實干,做工作自覺從人民利益出發,決不能為了樹立個人形象,搞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如某縣委書記未經科學論證,在對口幫扶村建設大型文化廣場,造成資源浪費,引發群眾不滿,其本人受到黨紀處分。歷史和實踐充分證明,政績觀不正害人害己,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搞建設,往往適得其反,得不到群眾的認可,經不起歷史的檢驗;“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謀的是個人私利,害的是一方百姓,不僅形象盡毀,而且會被終身追責。
《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系新增條款,充實了黨員領導干部政績觀錯位,違背新發展理念、背離高質量發展要求行為的處分規定。《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款將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行為由原來的違反群眾紀律調整為違反政治紀律,并規定為從重加重處分情形,是落實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決策部署的具體體現,有利于推動黨員領導干部切實貫徹黨中央要求,認真踐行正確政績觀,把新發展理念、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