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推進學紀知紀明紀守紀,省紀委監委與《湖北日報》聯合推出系列報道“學習新條例·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10類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進行解讀,幫助廣大黨員進一步識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
《條例》第五十九條 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問題表現】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和誣告陷害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干部采取捕風捉影、歪曲事實、杜撰虛構的方式,制造、散布、傳播有關政治原則、政治形象、政治活動、政治事件、政治任務等方面的虛假傳言,引發群眾對黨中央決定、黨的形象和威信的質疑,損害黨的團結統一;有的黨員干部政治品行惡劣,出于發泄個人怨氣、獲得競爭優勢、轉移組織視線等動機,不擇手段對他人進行匿名誣告、編造丑聞、散布不實消息,意圖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響、名譽損失或者責任追究。
【執紀者說】《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嚴格禁止打擊報復和誣告陷害”。《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員不準制造、傳播政治謠言”。黨員、干部反映他人的問題,應該出于黨性,通過黨內正常渠道實名進行,不準散布小道消息,不準散發匿名信,不準誣告陷害等。2018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激勵廣大干部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的意見》明確指出:“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干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干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干事創業、建功立業。”黨員干部如實向組織揭發、檢舉黨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員違法亂紀的事實,是每一名黨員的權利,有利于加強對黨員干部的監督,但是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不僅使清白的當事人受到傷害,也對本地區本部門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擾,對政治生態造成損害,給黨組織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危害黨的團結統一。如某街道辦副主任因職級晉升未果,捏造該街道辦主任收受下屬禮金的事實,向市紀委監委、公安局、檢察院等單位投遞匿名舉報信,后經查證舉報內容不實,該街道辦副主任受到黨紀處分。
《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匿名誣告與錯告、檢舉失實有本質不同。誣告是黨員干部出于陷害他人的目的,捏造虛假的違紀違法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責任追究。錯告是指公民在進行正當的告發活動中發生差錯,將不實情況作為事實向組織進行反映,主觀上沒有陷害他人的目的,客觀上沒有捏造事實、虛構事實的行為。檢舉失實是指公民出于維護黨紀國法、捍衛權益和維護公平正義等目的向組織反映問題,其自認為檢舉內容是真實的,但由于情況不明、認識局限造成舉報失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