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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新條例 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一)

2024-12-30 09:43:15   來源:湖北日報   作者:代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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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治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是維護黨的團結統一的根本保證,是加強黨的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政治紀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關鍵的紀律,要把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放在首位。2024年2月以來,《湖北日報》結合黨紀學習教育要求,先后兩期對《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進行了解讀。2024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北考察時強調,要推進黨紀學習教育常態化長效化,馳而不息正風肅紀反腐,不斷鞏固發展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持續推進黨紀學習教育走深走實,《湖北日報》2024年12月30日起繼續對《條例》規定的其余10類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進行解讀?,F予以轉載,幫助廣大黨員進一步識別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一:組織、參加分裂黨的集團、活動行為


《條例》第五十三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組織、參加分裂黨的集團、活動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為了破壞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以秘密勾結、陰謀串聯等方式成立秘密集團,從事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秘密活動;有的黨員被境外勢力拉攏腐蝕,受境外勢力指使,以“基金”“學會”“論壇”等名義,組織對黨不忠誠的黨員,開展秘密集會,有預謀、有計劃、有組織地質疑、反對、攻擊黨的領導;有的黨員為了實現政治野心,通過互相勾連、拉幫結派等方式,在黨內形成秘密組織,意圖竊取黨和國家權力。


執紀者說旗幟鮮明講政治、保證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是黨的生命?!吨袊伯a黨章程》第十條規定:“黨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980年印發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明確規定:“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是分裂黨和顛覆黨的犯罪行為。共產黨員絕對不允許參加反對黨的秘密組織和秘密活動。”《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進一步規定:“堅決防止野心家、陰謀家竊取黨和國家權力。”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總結古今中外治亂興衰的經驗教訓,總結加強黨的全面領導的實踐經驗,深刻指出,“要治理好我們這個大黨、治理好我們這個大國,保證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至關重要,維護黨中央權威至關重要。”歷史上林彪、“四人幫”煽動派性,組織秘密集團,陰謀篡黨奪權,給黨的事業造成極大損害,全體黨組織和黨員應從中汲取教訓,提高警惕,肩負起維護黨的團結和集中統一的義務,堅決同一切分裂黨的組織、言行作斗爭。如某黨員在境外留學期間,受境外反動勢力拉攏腐蝕,接受反動思想,回國后拉攏少數黨員,灌輸反動思想,多次以“學術論壇”的名義開展秘密聚會,制定反對、攻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方案,后因群眾舉報被查處,并受到開除黨籍處分。黨面臨的形勢越復雜、肩負的任務越艱巨,就越要保持黨的團結統一,全體黨組織和黨員要堅定擁護“兩個確立”,堅決做到“兩個維護”,把全黨團結成“一塊堅硬的鋼鐵”,形成萬眾一心、無堅不摧的磅礴力量,戰勝一切艱難險阻,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組織、參加分裂黨的集團、活動行為”,與《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在黨內搞團團伙伙等非組織活動”兩者表現形式有一定相似之處,都是通過抱團、串聯等非組織活動達到政治目的,具有派系特征。兩者的區別是:前者目的是通過秘密集團等方式分裂黨,破壞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而后者主要是為了小集團在政治上的私利,相互提攜、互通款曲,并不一定是反對黨中央的集中統一領導;前者一般具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政治野心,有共同的“行動綱領”、縝密的行動計劃及較強的隱蔽性,而后者一般組織性不夠嚴密,也沒有明確的分裂黨的目的。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二:組織、參加、支持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或者未經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活動行為


《條例》第六十四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組織、參加、支持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或者未經批準參加其他集會、游行、示威活動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四個意識”不強,對黨的重大方針政策,認識不清、理解不準、貫徹不力,不僅思想和行動上不能與黨中央保持一致,而且還通過組織集會、游行、示威等方式公然反對黨的重大方針政策;有的黨員政治立場不堅定、政治鑒別力不強,抱著隨大流的心態參加反黨集會、游行、示威;有的黨員表面上忠誠于黨,私下通過組織講座、論壇等方式質疑、反對、攻擊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有的黨員隱身幕后,為反黨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制造輿論、提供資金;有的黨員無組織、無紀律,不報告,也未經批準,擅自參加集會、游行、示威活動,造成不良影響。


執紀者說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公民在行使集會、游行、示威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集體的利益,以及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重大方針政策與憲法和法律的相關要求一致,黨員組織、參加反黨的集會、游行、示威、宣講活動,不僅為黨紀所禁止,也被法律所禁止?!吨袊伯a黨章程》總綱規定,全黨同志要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是我們黨必須長期遵循的指導思想,每一名黨員都必須始終堅持,不允許公開發表反對言論,更不允許以集會、游行、示威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員是黨組織的一員,應發揮先鋒模范作用,帶頭貫徹落實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和重大方針政策,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組織紀律,未經黨組織批準,不得參加任何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這體現了“黨紀嚴于國法”,對黨員的要求更高。如某國有企業職工因對企業改制中安置問題不滿,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到市中心廣場集會,該企業職工中多名黨員未向組織報批,擅自參加上述集會,被給予黨紀處分。


此外,黨員組織集會、游行、示威活動,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不僅要依據《條例》有關規定給予黨紀處分,還可能涉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三:組織、參加反黨、反社會主義、敵視政府組織行為


《條例》第六十五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組織、參加反黨、反社會主義、敵視政府組織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喪失共產主義理想信念,背叛入黨初心,非法成立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的組織,實施質疑、反對、攻擊黨的領導地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活動;有的黨員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勸誘、唆使,在境內外組織、參加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否定黨的領導、質疑社會主義制度、抹黑黨和政府形象;有的黨員政治立場不堅定,利欲熏心,被反動勢力收買,組織、參加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


執紀者說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為人民服務,受人民監督。所有黨組織和每名黨員都應忠誠于黨,都有責任堅決擁護黨的領導,堅決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對一切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均應予以抵制和反對,并進行堅決的斗爭?!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員不準參與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黨員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表明其已經背叛黨的事業,背離黨的性質和宗旨,違背了入黨誓詞,與黨離心離德,應當受到黨紀的懲處。


《條例》第六十五條對組織、參加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黨員,根據其角色、作用不同規定了不同的處分幅度,體現我們黨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貫方針。對于策劃者、組織者、骨干分子必須給予最嚴厲的懲處,堅決清除出黨。對于其他參加人員,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追究黨紀責任。情節輕重一般應當根據參加的次數、發揮的作用、造成的不良影響和政治危害等因素綜合判斷。如多次參加反黨組織開展的活動,積極為反黨組織提供協助,幫助宣傳反黨組織的主張,排斥打擊反對該組織的人員,掩護該組織成員逃避查處,造成惡劣影響或者重大損害等,應認定屬于“情節嚴重”。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四:組織、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行為


《條例》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問題表現組織、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理想信念不堅定,組織原則不強,崇尚“江湖義氣”“幫派作風”,參加具有封建迷信性質的會門、道門;有的黨員不能徹底堅持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被“法輪功”“全能神教”等歪理邪說蠱惑、蒙騙,成為其信徒,參加邪教活動,敗壞黨員形象,危害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執紀者說共產黨員要做堅定的馬克思主義無神論者,要用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世界觀認識世界、改造世界。中國共產黨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靈魂是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自覺成為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的堅定信仰者和忠實實踐者,才能增強政治定力,站穩政治立場,分清是非界限,不被錯誤思想侵蝕,不被歪理邪說蠱惑?!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黨員不準參與邪教”。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封建迷信或冒用宗教等名義進行反動宣傳煽動,散布謠言,制造混亂,欺騙群眾,其實質就是反科學、反人類、反社會、反政府,共產黨員要認清他們的本質,深刻認識會道門以及邪教組織的危害性,自覺增強識別、抵制、防范會道門及邪教組織的意識和敏銳性。如某黨員被“全能神教”蠱惑,參與該縣“全能神”邪教組織的“誦經”“禱告”等活動,后經組織教育挽救,認清“全能神教”的邪教本質,認真悔改,積極檢舉揭發該縣“全能神教”骨干人員,其本人被從輕處理。


《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組織、參加會道門、邪教組織行為”,與《條例》第七十條規定的“組織、參加封建迷信活動行為”有一定相似之處,比如信奉迷信邪說,組織參加“誦經”“禱告”活動等。兩者主要區別是:會道門、邪教組織一般有嚴密的組織制度和管理制度,以各種控制方式甚至暴力犯罪等手段達到“門主”“教主”實施專制、滿足個人野心、為所欲為的目的,往往進行反動宣傳,對抗政權,爭奪人心,制造社會混亂;實施封建迷信活動主要是缺乏科學知識,通常沒有嚴密的組織形式和組織機構,迷信活動實施者和參與者之間一般相互自愿,來去自由。


關于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行為解讀之五:從事、參與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行為


《條例》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問題表現從事、參與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行為主要表現為:有的黨員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不強,對不同民族搞區別對待,破壞民族平等和團結;有的黨員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不理解、不尊重,傷害少數民族情感,激起民族矛盾;有的黨員受民族分裂勢力的影響、拉攏,參與民族分裂活動;有的黨員受境外敵對勢力的收買,挑撥民族關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壞各民族和睦相處的穩定環境。


執紀者說國家的統一,人民的團結,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勝利的基本保證。《中國共產黨章程》總綱規定,“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中國共產黨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蛾P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規定:“不準縱容和支持宗教極端勢力、民族分裂勢力、暴力恐怖勢力及其活動?!蔽覈且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民族問題是一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民族政策是黨和國家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核心就是維護民族團結。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不斷推進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中國化時代化,鮮明提出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新時代黨的民族工作主線、民族地區各項工作的主線,形成黨關于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推動民族地區同全國一道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邁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黨的民族工作取得新的歷史性成就。黨員必須在實際工作中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民族政策,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致力于維護民族團結,自覺與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作堅決的斗爭。


(內容提供:省紀委監委)